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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少磊律师 白少磊律师,2012年开始执业,现为河北昌宁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毕业于河北科技大学,学士学位。曾任大型国有企业专职法务,有丰富的土地纠纷、政府合规对接经验。擅长婚姻纠纷、土地纠纷、乡村自建...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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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姓名:白少磊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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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共同犯罪成立的条件

 

1.共同犯罪成立条件

(1)主体条件

共同犯罪成立的主体条件是两人以上。这里要注意准确对“人”的理解,这里的“人”是指符合刑法规定的作为犯罪主体条件的人,不仅包括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也包括法人、单位等法律拟制的人。具体而言,即包括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所构成的共同犯罪,也包括两个以上的单位所构成的共同犯罪,还包括单位与有责任能力的自然人所构成的共同犯罪(后两种情况可称之为单位共同犯罪,对其处理既要根据总则关于共同犯罪的规定也要考虑关于单位犯罪的规定)。

(2)主观条件

各共同犯罪人必须有共同的犯罪故意,即要求各共同犯罪人通过意思联络,认识到他们的共同犯罪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决意参加共同犯罪,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状态。注意该共同犯意只要求在刑法规定的范围内相同,并不要求犯罪故意的具体形式和内容必须完全相同,如一方是直接故意,另一方是间接故意,只要双方有共同的犯罪行为也可成立共犯。二人以上通过共同的犯罪故意,使各人的行为形成一个共同的有机整体,而因共犯比单独犯罪具有更大的社会危害性。

对于共犯成立的主观条件,这里尚需要明确一个问题,即犯意联络(或意思沟通)是否要求在所有共犯人之间都必须存在。犯意联络是共同犯罪人双方在犯罪意思上相互沟通,它可能存在于组织犯与实行犯之间、教唆犯与实行犯之间或者帮助犯与实行犯之间,而并不要求所有共同犯罪人之间都必须存在犯意联络,如组织犯、教唆犯、帮助犯相互间即使没有意思联络,也不影响共犯的成立,这一点在处理复杂的共同犯罪中尤其要注意,如某些犯罪团伙中仅存在单线联系问题,每个实行犯直接同组织犯保持犯意联系,而彼此之间互不相识。

(3)客观条件

各共犯人有共同的犯罪行为,即要求各犯罪人为追求同一危害社会结果、完成同一犯罪而实施的相互联系、彼此配合的犯罪行为,各行为人的行为实为一个整体,共同作用于危害结果,各共犯人的行为于危害结果之间都具有因果关系。也就是说,“共同行为”应当属于同一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否则,不能成立共犯关系,如甲乙共同雇用一条船走私,甲走私毒品,乙走私淫秽物品,由于两人故意内容及行为性质不属于同一犯罪构成,而应分别以走私毒品罪和走私淫秽物品罪论处。至于形式,可以是作为与不作为的结合,也可以是不同阶段犯罪行为的组合如预备行为、实行行为的结合。

需要注意的是,对于仅参与共谋而未参与犯罪的实行行为的,是否属于共犯关系?回答应是肯定的,因为共谋行为属于犯罪预备行为,犯罪预备行为也属于犯罪行为,一个人的犯罪预谋可能属于犯意表示,但两个以上的人在一起进行的犯罪预谋则属于犯罪预备。

2.不构成共同犯罪的几种情形

根据共同犯罪的构成条件,要注意常见的不构成或不作为共犯处理的几种情形:

(1)共同过失犯罪行为不成立共同犯罪

即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的,不属于共犯,只需根据个人的过失犯罪情况分别负相应的刑事责任即可。

【例1】甲、乙是同一建筑工地的建筑工人,二人在脚手架上配合拆卸物品,喊“一二三”一起用力朝下扔东西,结果两人一边聊天一边干活,不慎将离脚手架不远处的一过路人砸死。甲乙共同致人死亡的行为是否属于共犯?

【分析】甲、乙即属于共同过失犯罪,但并不成立刑法意义上的共同犯罪,因二人的主观心态都不是故意,而是疏忽大意的过失,所以不能成立共犯,而分别走过失致人死亡罪。

【例2】甲、乙二人系某厂锅炉工。一天,甲的朋友多次打电话催其赴约,但离交班时间还有15分钟。甲心想,乙一直以来都是提前15分钟左右来接班,今天也快来了。于是,在乙到来之前,甲就离开了岗位。恰巧乙这天也有要事。乙心想,平时都是我去后甲才离开,今天迟去15分钟左右,甲不会有什么意见的。于是,乙过了正常交接班时间15分钟左右才赶到岗位。结果,由于无人看管,致使锅炉发生爆炸,损失惨重。甲、乙的行为:(2004年真题)

A.属共同犯罪

B.属共同过失犯罪

C.各自构成故意犯罪

D.应按照甲、乙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分析】正确答案为BD。此案中,虽然危害结果是甲乙二人的行为共同导致的,但二人对此主观上均无故意,属于典型的共同过失犯罪,不能作为共同犯罪论处,而应各自分别定罪处罚。注意:共同过失犯罪并非过失的共同犯罪。也并非共同犯罪,只不过是共同的过失行为而导致的同一犯罪。

(2)一方故意与一方过失的犯罪行为不成立共同犯罪

二人以上实施共同的危害行为,但罪过形式不同,即一人为故意犯罪,一人为过失犯罪,虽然两人的行为共同导致危害结果的发生,但不属于共同犯罪。具体包括这样的两个方面:一是过失地引起或帮助他人实施故意犯罪,二是故意地教唆或帮助他人实施过失犯罪。此种情况下,也是根据各人的罪过形式和行为形态,分别负相应的刑事责任。例如,医生甲故意将药量加大十倍,护士乙在给病人服药时注意力不集中,没有发现这一常识性的错误,致使病人用药后很快死亡。此案例中,医生是故意杀人罪,护士是医疗事故罪,不能成立共犯。

(3)实施犯罪的故意内容不同不成立共同犯罪

该不同的罪过内容能够决定行为性质不同,如甲乙共同用木棍打击丙,甲出于杀人的故意,而乙仅出于伤害的故意,结果由于甲打击丙的要害部位而导致丙死亡,此时二人所有共同的行为,但由于没有共同犯罪故意而不构成共犯关系,甲构成故意杀人罪,乙构成故意伤害罪。(见注①)如果该罪过内容的不同并不足以影响行为定性,则可以构成共同犯罪,如一方出于直接杀人故意,另一方面为间接故意,二人共同实施杀人行为的,可以成立故意杀人罪的共犯。

(4)同时犯不成立共同犯罪

所谓同时犯,即指没有共同实行犯罪的意思联络,而是在同一时间同一场所实施行同一性质的犯罪行为,对此应作为单独犯罪分别论处。如甲乙不约而同地意图杀害丙而向丙射击,甲没有命中,乙命中丙的要害部位致丙死亡,则甲应负故意杀人罪(未遂)的刑事责任,而乙则故意杀人罪(既遂)的刑事责任。

(5)实行过限行为不属于共同犯罪[page]

所谓实行过限,即超出共同故意范围之外的犯罪行为,这部分过限不属于共犯范畴。共犯人超过共同犯罪故意又犯其他罪的,对其他罪只能由实行该种犯罪行为的人独自负责,其他共犯人对此不负刑事责任,范畴这就是实行过限理论。如甲、乙密谋共同盗窃,甲在门口望风和接应,乙进入房间窃取财物时,又看到一熟睡的妇女,乘机强行发生性关系。则该强奸行为即属于实行过限行为,不要作为共犯处理,应由实行行为人乙单独负刑事责任,即甲以盗窃罪论处,而乙则以盗窃罪和强奸罪并罚。同此类似而比较常见的还有共同盗窃行为过程中,经常出现一人因抗拒抓捕等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从而转化为抢劫罪,但其他共犯人仍以盗窃罪论处的情形。

(6)事前无通谋的事后帮助行为不成立共犯

事前无通谋的事后帮助行为主要是指事后窝藏、包庇、窝赃、销赃等行为,对此,不构成共同犯罪。因为在事先无通谋、在犯罪实行过程中也无通谋,故缺乏共犯的主观条件,对这种事后帮助行为应单独定罪。

3.犯原则的例外

另外,关于《刑法》第25条的共同犯罪条件,要注意有一个司法解释的规定对共犯原则而言是一个例外,即2000年11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条第2款规定:交通肇事后,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承包人或者乘车人指使肇事人逃逸,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以交通肇事罪的共犯论处。众所周知,交通肇事罪是最典型的过失犯罪,但在这种情形下也存在共同犯罪,不能不说是一个特例。

【例1】下列情形中应当依法以共同犯罪论处的有:()

A.甲、乙共谋要一起杀死丙,到约定的时候乙因其妻子的劝阻未去,由甲一人单独将丙杀死

B.某市鸿运建筑公司与法达建材公司合谋,相互串通并利用虚假合同、资信证明等方式,骗取市某中学的信任,在签订和履行学校教学楼工程的承包合同过程中,共骗取该校近百万元的物资

C.甲某唆使一个15岁的中学生乙某从某商场中偷出金银首饰,然后拿到集市上兜售,分给乙某一半款物

D.惯窃犯甲某一次酒后向乙某传授自己在公共汽车上屡屡得手的绝招,第二天,乙某就在公共汽车上试手,一举窃取财物价值约3000多元

【分析】答案为A、B。C项中因乙不满16周岁而对盗窃行为不负刑事责任,甲、乙不构成共犯;D项中甲的行为属于传授犯罪方法的行为而非教唆行为。

【例2】甲将头痛粉冒充海洛因欺骗乙,让乙出售“海洛因”,然后二人均分所得款项。乙出卖后,获款4000元,但在未来得及分赃时被公安人员查获。关于本案的说法哪些是正确的?()

A.甲与乙构成贩卖毒品罪的共犯

B.甲的行为构成诈骗罪

C.甲属于间接正犯

D.甲的行为属于犯罪未遂

【分析】答案为B、C。本题中,甲将头痛粉冒充海洛因欺骗乙,让乙出卖海洛因。甲意图以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非法获取他人财物,这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甲利用不知实情的乙去出卖所谓的“海洛因”。因此,就诈骗罪而言,甲是间接正犯,乙实质是被利用的、有故意而无特定目的的工具。在间接正犯的场合下,因为缺乏共同的犯罪故意,所以利用者与被利用者不成立共同犯罪,视同间接正犯单独实施犯罪。因而,甲的行为构成诈骗罪,选项B、C正确。乙在受骗将头痛粉当作海洛因的情况下,以贩卖毒品的故意出卖假海洛因。这属于不能犯未遂中的对象不能犯的未遂,乙的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未遂)。上面讲到,甲由于和乙没有共同的犯罪故意,因而乙单独构成贩卖毒品罪,选项A错误。另外,注意诈骗罪的既遂标准:诈骗罪既然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获取他人财物的行为,那么实施了上述行为取得对方财物时即为既遂。本题中,由于甲是诈骗罪的间接正犯,乙取得财物就视同甲取得财物,因而当乙出卖假海洛因获得对方钱款时,甲即构成诈骗罪既遂,是否完成分赃不影响犯罪既遂状态的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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